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學校招標采購工作評標專家庫的管理,進一步規范我校招標采購評標專家抽取工作,保證學校校內招標、校外招標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評標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評標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接受學校的委托授權參與學校招標等采購活動評標工作并入選評標專家庫的人員;評標專家庫是指依據本辦法之規定組建的,能夠滿足學校各類招標采購工作需要的專家信息管理庫。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評標專家的資格認定、入庫、抽取及評標專家庫的組建、使用、管理等活動。同時,適用于校內招標、校外招標工作。
第二章 評標專家的認定
第四條 評標專家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承諾在招標采購的評標活動中能以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作為行為準則的本校教職工;
(二)從事相關領域工作3年以上,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三)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并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關的實踐經驗;
(四)自愿接受學校的委托授權,能參加學校招標采購的評標工作,自覺接受學校的監督管理;
(五)身體健康,能夠承擔學校各類招標等采購活動項目評標工作;
(六)在過去參加的評標活動中,無不良行為記錄。
第五條 評標專家采取自我推薦與部門推薦相結合的方式向全院公開征集。采取部門推薦方式的,應事先征得被推薦人同意。學校部門正職領導不在推薦范圍之內。
第六條 進入評標專家庫的專家按下列程序認定:
(一)申請人或被推薦人向資產管理部提交《廣東職業技術學院評標專家庫專家推薦表》。
(二)資產管理部會同申請人或被推薦人所在部門、人力資源部、紀檢室(審計工作部)等部門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認真遴選,嚴格把關,擬定評標入選專家名單。
(三)由資產管理部將擬入選專家名單提交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并在學校內進行公示。
第三章 評標專家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評標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相關政策的知情權;
(二)對招標項目評比的獨立評審權;
(三)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的表決權;
(四)獲得參加評標活動勞務報酬的權利;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的權利。
第八條 評標專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根據隨機抽取出的評標專家的結果按時出席評標活動,參加評標工作;
(二)依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系統評審,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對評審結果有異議而拒絕簽字的,應當闡述不同意見和理由;
(三)遵守評標工作紀律,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四)在評標過程中不得與其他評委討論或對其他評委發表傾向性意見;
(五)依法接受監督,配合招投標工作承辦部門工作人員答復供應商的詢問、質疑和投訴等事項;
(六)屬于投標人近親屬的或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評標工作公正性的,應主動提出回避;
(七)定期接受相關部門組織的有關招投標法律、法規知識及評標技能、職業道德的培訓;
(八)配合相關部門處理有關評標投訴工作;
(九)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義務。
第四章 評標專家的抽取
第九條 評標專家的抽取由資產管理部組織實施,由紀檢室(審計工作部)依法依規進行監督。
第十條 評標專家類別:
(一)輕化、紡織、服裝類;
(二)機電、信息與計算機類;
(三)綜合類。
第十一條 評標專家的抽取采用招標采購管理系統隨機抽取,抽取情況、抽取結果和監督情況由系統進行記錄,應做到有記錄、可追溯。
第十二條 評標專家的抽取在開標前的24小時以內進行。
第十三條 優先抽取與招標采購項目類型相同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專家,且至少需抽選一人作為評標代表。抽取過程需遵循以下回避原則:
(一)項目負責人或經辦人原則上不能作為評標專家;
(二)項目所在部門專家原則上不能作為評標專家。
第十四條 評標專家成員確定后,專家抽取系統將評標時間、評標地點等內容通過電話語音等方式通知評標專家。
如出現評標專家缺席、回避或健康等特殊原因導致評審現場評標專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應當通過系統及時補抽評標專家,或者經分管招標采購校領導同意由資產管理部選定補足評標專家。無法及時補足評標專家的,應當立即停止評審工作,妥善保存采購文件,依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審。
第十五條 評標專家名單一經確定,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嚴格保密;如有泄密,抽取的評標專家名單作廢,由資產管理部按規定的程序重新抽取。
第十六條 對于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涉及機密等特別要求的招標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標專家的,評標專家原則上由項目所在部門推薦,經分管招標采購校領導審批。
第五章 評標專家的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 評標專家參加評標的勞務費參照人力資源部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評標專家不得超標準索要勞務報酬,不得以勞務報酬低為理由拒絕參加校內招標評審和咨詢。
第十九條 學校評標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評標專家每屆聘期2年,聘期屆滿,資產管理部重新開展評標專家的選聘。
第二十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產管理部應及時上報校長辦公會取消或解除評標專家資格并予以公示;構成違紀違法的,按相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一)私下接觸投標人,非法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的;
(二)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三)開標前向他人透露自己是參與本次評標專家的;
(四)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
(五)無正當理由,一年內三次以上不按要求參加評標活動的;
(六)擅自指派他人代替參加評標、代替他人參加評標或干擾他人獨立行使評標表決權的;
(七)評審中不按照招標文件細則履行義務或者違反評審工作紀律,客觀造成學校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
(八)不配合紀檢室(審計工作部)開展處理投訴工作,情節嚴重的;
(九)因身體狀況、業務能力、工作調動、離退休等原因不適宜參與評標工作的;
(十)本人提出不再擔任評標專家的。
第二十一條 學校紀檢室(審計工作部)對評標專家的認定、抽取和管理等過程實施監督,依法依規對部門和個人的違法違紀行為予以糾正和責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資產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廣東職業技術學院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