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其他情況需要補充:
1.社保經辦機構已審核的《佛山市工傷職工轉診轉院申請表》(屬轉診轉院就醫(yī)的須提供);
2.交通、食宿費用收費票據原件;(經社保經辦機構同意轉診轉院就醫(yī)的須提供);
3.《佛山市工傷職工異地居住就醫(yī)申請表》(經辦機構已審核,屬于職工異地就醫(yī)的須提供);
4.工傷醫(yī)療(康復、職業(yè)康復)期限確認資料(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審批的須提供);
5.有關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民事賠償調解書原件及復印件(屬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須提供);
6.公安部門出具的遭受暴力傷害證明、賠償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屬于遭受暴力傷害須提供);
7.蓋有文書生效印章的民事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原件及復印件(屬于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須提供);
8.屬舊傷復發(fā)的還須提供《佛山市工傷保險待遇申辦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要求的資料;
9.工傷輔助器具費用申領需要補充:(1)配置輔助器具確認書原件及復印件;(2)協議機構出具的加蓋協議機構印章的輔助器具配置費用收費票據原件;(3)《佛山市工傷職工裝配(維修、更換)輔助器具審批表》(經辦機構已審核);
10.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傷殘(護理)等級的工傷職工辦理工傷傷殘待遇申領補充: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原件及復印件(有多次結論的,須提供全部鑒定結論;原件已用于辦理其他工傷保險業(yè)務的,可提供復印件);
11.確認傷殘等級的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待遇申領需要補充:(1)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原件及復印件(原件已用于辦理其他工傷保險業(yè)務的,可提供復印件);(2)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12.工傷死亡(下落不明)的待遇申領手續(xù)需要補充:
(1)工傷死亡(下落不明)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2)劃撥賬戶資料,可選擇提交下列其中一種材料:①工傷死亡(下落不明)職工的佛山市社會保障卡原件及復印件[無社會保障卡,可提供工傷死亡(下落不明)職工的其他銀行賬戶資料原件及復印件];②有明確工傷死亡待遇劃入的銀行賬戶內容的公證書原件;或公證部門(或公安部門)出具的工傷死亡(下落不明)職工所有近親屬的關系證明原件,賬戶資料原件及復印件,并填寫《工傷保險待遇收款申請書》(劃入非工傷死亡職工本人賬戶的);
(3)申請辦理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申領的工傷職工近親屬還須提供:
公證部門(或公安部門)出具的與工傷死亡(下落不明)職工所有近親屬的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依靠工傷死亡(下落不明)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證明原件;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原件(屬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工傷死亡(下落不明)職工生前單位所在地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
民政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屬于孤兒、孤寡老人的);
在校學生提供學校就讀證明原件(屬于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在校學生的);
未就業(yè)證明原件(屬于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且輟學的);
工傷職工近親屬在工傷職工死亡(下落不明)時是否享受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情況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屬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由戶籍(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供];
《工傷保險供養(yǎng)對象確認書》(附件9);
申領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近親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工傷保險待遇收款申請書》和賬戶資料原件及復印件(每位申領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近親屬均須提供);
13.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申請由工傷保險基金每月按規(guī)定繳納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用手續(xù)需要補充:《佛山市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退休職工參加基本醫(yī)療保險申報表》(附件10)。
14.定期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或者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人員提供以下資料到參保所屬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驗證(恢復)手續(xù):
(1)本人現場辦理的,持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原件及復印件(未成年人可提供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2)本人未能現場辦理的,可郵寄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復印件(未成年人可提供戶口簿復印件)、經居住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助驗證的《佛山市定期領取工傷保險待遇人員資格驗證表》(附件11)或生存證明(戶籍管理部門或街道、鄉(xiāng)鎮(zhèn)政府出具)。
(3)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屬于工亡職工配偶的須提供)。
(4)在校學生提供學校就讀證明原件(屬于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供養(yǎng)親屬須提供)。
(5)未就業(yè)證明原件(屬于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且已輟學的供養(yǎng)親屬須提供)。
(6)刑滿釋放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屬于恢復領取撫恤金資格的須提交)。
15.定期領取工傷保險待遇人員辦理資格停止須提供以下資料:
(1)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原件及復印件;
(2)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死亡的提供死亡證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3)供養(yǎng)親屬有下述情形之一者停止享受待遇:就業(yè)或參軍的、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組織收養(yǎng)的、被判刑收監(jiān)的、死亡的,提供相應證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16.社保經辦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資料齊備經審核符合工傷保險規(guī)定的,按規(guī)定核定待遇;經審核不符合工傷保險規(guī)定的,不予支付,并出具《佛山市工傷保險不予支付決定書》;資料不齊或有誤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
二、待遇重核
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近親屬)對醫(yī)療機構直接結算的費用或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待遇有異議的,自簽收之日起60日內可向參保所屬社保經辦機構提出重核申請,填寫《佛山市 區(qū)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待遇重核申請表》(附件12),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屬于醫(yī)療機構直接結算的醫(yī)療費用重核的:
1.工傷職工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原件及復印件;
2.《工傷認定決定書》;
3.《工傷保險待遇收款申請書》及賬戶資料;
4.佛山市工傷保險住院費用結算單;
5.加蓋醫(yī)療機構印章醫(yī)療費用收費票據原件;
6.與醫(yī)療費用收費票據金額及日期相符的醫(yī)療費用明細清單(加蓋醫(yī)療機構印章)原件;
7.住院證明材料(加蓋醫(yī)療機構印章)原件;
8.文件依據或證明等其他輔證資料。
(二)屬于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待遇重核的,提供工傷職工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原件及復印件、文件依據或證明等其他輔證資料。
資料齊全的,按規(guī)定重新核定待遇;資料不齊或有誤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
社保經辦機構受理重核申請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重核,并將重核結果告知參保人。
重新核定結果為工傷保險基金少支付的,社保經辦機構將予以補發(fā)。
重新核定結果為工傷保險基金多支付或不應支付的,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近親屬)應根據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退款通知書,在30日內辦理退款手續(xù)。逾期不辦理退款手續(xù)的,將依法處理。
社保經辦機構發(fā)現支付出錯的,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近親屬)應配合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xù)。
三、其他說明
1.申領待遇工傷職工屬舊傷復發(fā)的,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還須提供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舊傷復發(fā)確認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2.無法提供醫(yī)療費用收費票據原件的,申請報銷時須提供以下資料,由社保經辦機構嚴格審核:
不慎遺失醫(yī)療費用收費票據原件的:
(1)《工傷保險醫(yī)療收費票據復印件審批表》(附件15);(2)加蓋醫(yī)療機構收費印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的醫(yī)療費用收費票據醫(yī)院存根聯復印件。
人民法院收取了醫(yī)療費用收費票據原件的:
(1)《工傷保險醫(yī)療收費票據復印件審批表》(附件15);(2)由法院加具原件留存在法院的意見并加蓋法院印章的醫(yī)療費用收費票據復印件。
工傷職工負次要責任,商業(yè)保險收取醫(yī)療費用票據原件的:
(1)《工傷保險醫(yī)療收費票據復印件審批表》(附件15);(2)由商業(yè)保險公司出具賠付情況說明;(3)醫(yī)療費用收費票據復印件上注明與原件相符并加蓋商業(yè)保險公司理賠專用章。
3.社保經辦機構核定資料時,出現發(fā)票與清單、病歷資料就診時間不一致,費用金額不一致、姓名等基本信息與社保系統信息不相符、資料蓋章不清晰或資料不規(guī)范等情況,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近親屬)應配合重新提供資料或補正材料。
4.工傷職工本人的工傷保險待遇原則上發(fā)放到其個人社會保障卡,未領取社會保障卡的,可申請將相關款項劃撥至其指定的有效銀行賬戶。
5.用人單位、工傷職工(近親屬)應在工傷保險待遇核發(fā)業(yè)務辦結后前往社保經辦機構簽收。
6.核定工傷保險待遇時,若核定待遇時所需核算標準尚未公布,用人單位、工傷職工(近親屬)應配合社保經辦機構暫按前一年度的標準核定,待相關標準公布后再重新核定,并按原渠道發(fā)放差額待遇。
7.資料齊備的社保經辦業(yè)務,社保經辦機構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辦結,有特殊情況(如實地核查、函復等)可延長40個工作日。
8.社保經辦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是指因政策調整,社保經辦機構提前10個工作日在社保經辦機構網站公示要求提交的材料;或者因個人特殊情況需要提交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