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職院制〔2020〕64號
(2020年12月14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完善學校內部控制評價和監督,促進學校內部控制規范并有效執行,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財會〔2012〕21號)、《教育部直屬高校經濟活動內部控制指南(試行)》(教財廳〔2016〕2號)、《廣東職業技術學院內部控制規范(試行)》(粵職院制〔2020〕14 號)等有關規范性文件,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內部控制評價,是指學校自行對自身內部控制建立和執行的有效性進行評價,形成評價結論,并出具評價報告的過程。
本辦法所稱內部控制監督,是指教育、財政、審計、紀檢監察及學校內部審計與監察部門,對學校內部控制建立和實施情況進行的監督。
第三條 學校統籌安排內部控制評價與監督工作,充分發揮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和內部控制監督意見、建議的作用,不斷完善高校內部控制體系,提高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的有效性。
第四條 學校成立由校長擔任組長的內部控制建設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內部控制評價與監督工作小組,負責內部控制評價與監督工作的組織與實施。內部控制評價與監督工作小組由紀檢監察審計處牽頭,成員包括校長辦公室、人事處、財務處等相關職能部門。
內部控制評價與監督工作由紀檢監察審計處具體組織實施,紀檢監察審計處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實施內部控制評價和開展審計等監督工作。
為保證評價與監督的獨立性,負責內部控制建設和評價監督的校內負責部門應適當分離,為學校提供內部控制建設或內部控制審計服務的中介機構,不得同時為學校提供內部控制評價服務。
第二章 內部控制評價
第一節 內部控制評價的內容
第五條 內部控制評價包括對單位層面和業務層面內部控制設計和運行的有效性進行的評價。
單位層面內部控制評價包括對學校控制環境、風險評估、信息與溝通、監控活動等的評價。
業務層面內部控制評價包括對預算管理、收支管理、資產管理、采購管理、工程項目管理、合同管理等業務控制活動的評價。
第六條 開展內部控制評價可以對整體內部控制進行評價,也可以對專項內部控制進行評價。整體內部控制評價,是針對學校整體內部控制所進行的評價。專項內部控制評價,是針對學校內部控制的某個要素、某類業務或者某些業務環節的內部控制所進行的評價。
學校每年對內部控制建設、執行情況進行整體評價。根據風險評估情況等可開展專項內部控制評價。
第七條 內部控制設計的有效性評價主要考慮以下方面:
(一)合法合規性。內部控制的建立是否符合《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教育部《內部控制實施指南》、《內部控制應用指南》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全面性。內部控制的建立是否覆蓋了學校及所屬部門所有的經濟活動、經濟活動的全過程、所有內部控制關鍵崗位、各相關部門及工作人員和相關工作任務。
(三)重要性。內部控制的建立對重要經濟活動和經濟活動的重大風險是否給予足夠關注,并建立相應的控制措施。是否重點關注了學校的各關鍵部門和崗位、重大政策落實、重點專項執行和高風險領域。
(四)適應性。內部控制的建立是否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學校經濟活動的調整和自身條件的變化,適時調整內部控制的關鍵控制點和控制措施。
第八條 內部控制運行的有效性評價應主要考慮以下四方面:
(一)各項經濟業務控制在評價期內是否按規定運行。
(二)各項經濟業務控制是否得到持續、一致的執行。
(三)相關內部控制機制、內部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內部控制措施是否得到有效執行。
(四)執行業務控制的相關人員是否具備必要的權限、資格和能力。
(五)相關內部控制措施是否有效防范了重大差錯和重大風險的發生。
第二節 內部控制評價的實施
第九條 內部控制評價按照以下程序實施:
(一)制定評價工作方案;
(二)成立評價工作組;
(三)組織內部控制自我評估;
(四)實施現場測試;
(五)認定控制缺陷;
(六)匯總評價結果;
(七)編報評價報告。
第十條 紀檢監察審計處組織擬定內部控制評價工作方案,明確評價范圍、工作任務、人員組織、進度安排和費用預算等相關內容。
內部控制評價工作方案報經主管審計工作的校領導同意后實施。
第十一條 紀檢監察審計處根據批準的內部控制評價工作方案,成立評價工作組,具體實施內部控制評價工作。
評價工作組由紀檢監察審計處本部門人員及抽調學校內部相關部門熟悉情況的管理人員組成,也可聘請業務和管理方面的專家或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評價工作組成員應具備獨立性、業務勝任能力和職業道德素養。
評價工作組應保持相對獨立性,評價工作組成員對本部門或單位的內部控制評價工作實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條 學校各部門在每年年末開展全面自我評估,填寫內部控制自我評估表,并撰寫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各部門填報內部控制自我評估表和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應真實、完整,不得瞞報和虛報。
第十三條 評價工作組結合各部門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確定評價內容及重點,實施內部控制評價。
第十四條 評價工作組綜合運用個別訪談、調查問卷、專題討論、穿行測試、實地查驗、抽樣和比較分析等方法,對被評價部門內部控制設計與運行的有效性實施現場測試,充分收集被評價部門內部控制設計和運行是否有效的證據,按照評價的具體內容,如實填寫評價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內部控制缺陷。
第十五條 內部控制評價工作底稿要詳細記錄執行評價工作的內容,包括評價要素、主要風險點、采取的控制措施、實際運行結果以及認定結論等。
第十六條 評價工作組組長對評價工作底稿進行復核,簽字后提交紀檢監察審計處。
第三節 內部控制缺陷的認定
第十七條 內部控制缺陷包括設計缺陷和運行缺陷。
設計缺陷是指缺少為實現控制目標所必須的控制,或現存控制設計不適當,即使正常運行也難以實現控制目標。
運行缺陷是指設計完好的控制沒有按設計意圖運行,或因執行者沒有獲得必要授權或缺乏勝任能力而無法有效實施控制。
第十八條 評價工作組根據現場測試獲取的證據,對內部控制缺陷進行初步認定,并按其影響程度分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個或多個控制缺陷的組合,可能導致學校嚴重偏離控制目標。
重要缺陷,是指一個或多個控制缺陷的組合,其嚴重程度和經濟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導致學校偏離控制目標。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具體認定標準,由學校紀檢監察審計處根據上述要求確定。
第十九條 評價工作組編制內部控制缺陷認定匯總表,對內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現形式和影響程度進行綜合分析和全面復核,提出認定意見,經評價工作組組長簽字確認后,報學校紀檢監察審計處。
第二十條 紀檢監察審計處以內部控制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為基礎,結合年度內部控制評估,進行綜合分析,對內部控制缺陷的認定進行審核后,以適當形式向內部控制建設領導小組報告,經領導小組審定后予以最終認定。
第四節 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編報
第二十一條 評價工作組根據內部控制評價工作底稿和內部控制缺陷匯總表等資料,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時編制內部控制評價報告,準確反映內部控制評價結果。
第二十二條 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評價部門對內部控制的真實性聲明;
(二)內部控制評價工作的總體情況;
(三)內部控制評價的依據;
(四)內部控制評價的范圍;
(五)內部控制評價的程序和方法;
(六)內部控制缺陷及其認定情況;
(七)內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況或對重大缺陷擬采取的整改措施;
(八)內部控制有效性評價結論、意見、建議等。
第二十三條 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經紀檢監察審計處審核后,報主管審計工作校領導審定。
第二十四條 紀檢監察審計處將審定后的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報學校負責人和內部控制建設歸口管理部門。內部控制建設歸口管理部門根據評價報告及時組織整改。內部控制整改情況將納入下次評價范圍。
第二十五條 學校以每年12月31日作為年度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基準日,并于6個月內形成內部控制評價報告。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將內部控制評價結果納入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內容與干部考核體系。
第二十七條 學校逐步建立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公開制度。以適當方式在學校內部披露內部控制相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 學校建立內部控制評價工作檔案管理制度。紀檢監察審計處對內部控制評價的有關文件資料、工作底稿和證明材料等應當妥善保管、及時歸檔。
第三章 內部控制監督
第二十九條 學校加強內部控制的監督工作,主動接受校內外監督部門的檢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有效實施。
第三十條 紀檢監察審計處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學校內部控制體系的完善與內部控制規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控制關鍵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等,及時發現內部控制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改進建議。
第三十一條 學校實施內部控制審計,由紀檢監察審計處負責組織實施,可以根據學校實際情況確定審計的方法、范圍和頻率。重點業務、重要經濟事項的內部控制審計可以專項審計形式進行,學校內部控制專項審計原則上一年不少于一次。一般的日常監督可以結合學校經濟責任審計、財務收支審計、工程審計等工作進行。
內部控制審計的程序和方法按照法律法規和學校內部審計相關制度進行。
第三十二條 學校高度重視外部監督部門審計檢查和巡視巡查中發現的內部控制風險和提出的整改意見建議,積極進行整改落實,提高內部控制體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促進學校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校紀檢監察審計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