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職院制〔2022〕8號
(2022年4月12日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審計整改工作的批示精神,提高審計整改工作質量和效果,落實審計整改工作責任,推進審計整改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切實發揮審計工作“治已病、防未病”的重要作用,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我省審計整改工作的意見》《廣東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精神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審計整改,是指學校有關部門(簡稱被審計單位)或個人在規定期限內,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和審計提出的建議,采取措施進行糾正、改進和處理,以達到促進機制優化、制度完善、管理規范的活動。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三條 學校審計整改工作在學校黨委、校長直接領導下開展,各分管校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予以協助與配合。
第四條 紀檢室(審計工作部)是學校審計整改工作的牽頭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審計整改工作事宜,制定接受上級審計整改工作方案,加強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跟蹤督促檢查,核實各項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撰寫接受上級審計整改的報告。
第五條 被審計單位是審計整改工作責任主體,部門負責人是審計整改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領導和組織審計整改工作,對部門審計整改工作負總責。被審計單位應當將落實審計整改工作納入領導班子議事決策范疇,加強對審計整改工作的組織領導,對審計發現的問題要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完善單位治理。
第六條 審計發現問題需要由多部門共同配合整改的,涉及的部門應當積極配合牽頭整改部門的工作,協同牽頭整改部門把問題整改到位。
第三章 整改的內容與方式
第七條 審計整改的內容
(一)對審計處理決定的執行情況;
(二)對審計查處問題的整改措施和審計意見(建議)的采納情況;
(三)對審計業務文書中要求自行糾正事項的落實情況;
(四)對審計移送處理事項的處理情況;
(五)對學校領導要求整改批示的落實情況;
(六)需要整改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審計整改的主要方式
(一)立即停止并糾正相關違紀違規行為;
(二)退還違紀違規資金、資產等;
(三)造成單位損失或產生不良影響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四)完善各項相關管理制度;
(五)其他方式。
第九條 審計整改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計整改的總體情況;
(二)針對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對有關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情況;
(四)加強內部管理和完善相關制度情況;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項的原因分析及計劃完成時間;
(六)所附落實整改的證明材料;
(七)其他有關內容。
第四章 審計整改要求
第十條 整改組織實施。被審計單位在收到審計報告、審計整改通知書等文書后,應成立審計整改工作小組,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提出的意見(建議)或學校領導關于相關問題的批示進行研究與整改,對照審計報告所列問題編制“整改清單”,明確審計整改措施、整改時限、整改責任人員,將問題逐條逐項整改落實到位。
整改方案內容應包括以下內容:對審計要求自行糾正事項的落實措施;對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或審計整改通知書中所提出問題的整改計劃及措施;對審計報告中審計建議的采納措施;擬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責任的措施;整改工作完成時間節點等。
第十一條 整改期限。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30日內,應制定包含整改責任清單在內的審計整改工作方案,經分管校領導審批后報至學校內部審計部門。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90日內,將包含整改結果清單在內的審計整改報告報至學校內部審計部門。
第十二條 整改結果報送。被審計單位以書面形式向學校內部審計部門報送經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并蓋部門公章的審計整改結果報告,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審計整改結果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審計決定執行情況;對審計要求自行糾正事項的落實結果;對審計意見(建議)書的采納與落實結果;有關責任追究處理結果;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下一步整改和處理的計劃安排;后續整改措施;強化內部管理和完善相關制度情況;落實整改的必要證明材料以及其他關于審計整改有效措施和方法等。
第十三條 延期整改規定。未能在整改期限內整改到位的事項,被審計單位需制定進一步推進整改工作的具體措施,列出時間表,明確調整后的整改時限。情況復雜,獨立整改確有難度的被審計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學校內部審計部門報送分析報告,商請歸口職能部門研究后提出解決方案。
第十四條 整改結果通報。學校各部門應充分發揮民主監督作用,以公開促整改,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整改情況。
第十五條 建立審計整改工作臺賬,實行整改掛銷號動態管理。學校內部審計部門對審計整改跟蹤檢查,實行“問題清單”“整改清單”“銷號清單”對接機制。在出具審計報告時,提出審計發現問題清單;被審計單位或個人在報送審計整改結果報告時,一并報送審計整改結果清單;學校內部審計部門開展審計整改情況跟蹤檢查時將兩個清單對接,實行對賬銷號,提出審計整改結果檢查與對賬銷號清單。對審計查出的問題已經整改到位的,予以銷號;對整改不到位的,繼續督促被審計單位采取措施進行整改直至銷號。
第五章 審計整改結果的運用
第十六條 強化審計整改結果運用。將審計發現的問題及整改情況列入監督執紀專項檢查內容,并在監督執紀專項檢查中督促被審計單位落實整改;組織宣傳統戰部、人力資源部應當將審計結果及審計整改情況納入被審計單位年度考核、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預算安排的內容,作為領導班子成員述職述廉、任職考核的重要依據;審計整改落實情況納入被審計部門綜合考核內容。
第十七條 強化審計整改追責問責。加大對審計整改不落實或落實不力的追責問責力度,確保審計監督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對審計整改不到位、屢審屢犯、拒絕或無故拖延整改、整改報告不及時、提供虛假資料報告已整改但實際未整改、采取欺騙手段報告整改情況時已整改而事后又恢復原狀等故意違規行為以及履行審計整改監管不到位等情況的有關責任單位,學校內部審計部門將按規定程序書面報告校領導,學校紀委、組織宣傳統戰部、人力資源部研究處理,嚴肅追究相關部門與人員責任,嚴肅查處審計整改造假行為和審計整改工作中的失職瀆職、違紀違法等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紀檢室(審計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