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關當事人
當事人:廣東金融學院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440000455859567F
法定代表人:雍*明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路****號
二、基本情況
本機關對你單位“清遠校區實驗室多媒體設備建設項目(一期B03棟)”(項目編號:1210-2141YDZB3822)政府采購活動進行調查。經調查,你單位向中標供應商恒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提出更換部分采購標的的要求,并于2021年10月27日與恒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簽訂合同編號為GDUFCG2021(317)的《產品變更協議》,將該項目部分采購標的由品牌規格型號為OS-EasyO×83-355的云終端系統變更為戴爾OptiPlex 5090 Micro XCTO云終端系統,且已按照變更協議履行、驗收。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條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舉報函、答復說明函、招標文件、政府采購合同公告、產品變更協議、項目驗收表(驗收)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于2022年6月15日向你單位送達《政府采購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權利。你單位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另,本機關于2022年7月19日依法組織恒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申請的聽證,并邀請你單位作為第三人參與聽證,充分聽取你單位的陳述、申辯。經復核,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陳述、申辯意見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規范〉的通知》(財法〔2013〕1號)、《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和《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規范財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定》(粵財法函〔2014〕134號)等規定,你單位違法行為為一般違法行為,且不符合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三、處罰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六)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的規定,責令你單位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你單位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或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東省財政廳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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